泸州江之阳配送有限公司 2023年秋-2025年秋选取农副产品配送供应商公告

作者:     来源:泸州江之阳配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6-08 16:14:18      点击: 4727

泸州江之阳配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各类生鲜批发配送;预包装食品、干杂粮油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城市配送;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等。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现拟通过公开的方式,面向社会诚招各类农副产品供应合作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积极联系响应,具体招商事项公告如下:

一、采购内容及期限

配送产品种类及配送方式:涉及产品种类有蔬菜、水果、畜禽、水产、粮油、调味品干杂、副食、冻制品、面食糕点等,以上种类中由采购人自主采买的产品除外。配送方式:合作期内,供应商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农副产品配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原则上为泸州市城区及周边范围),经采购人进货查验合格后收货。

二)公告有效期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

三)采购执行有效期: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二、参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达到业主要求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遴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无不良信用记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无重大涉诉案件、医疗纠纷案件、食品卫生、食品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

7.未因违反泸州江之阳配送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以上所有条件必须全部满足,否则参选无效。

根据本项目需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1.畜禽肉类相关要求

1)供货品质品相基本要求。畜禽肉类(鲜肉)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 GB 270799-2016(或最新标准)的规定,供应商配送的畜禽肉类必须是24小时内宰杀的产品,其中:鲜片猪肉(禁止使用种猪、晩阉猪、瘟猪、病猪等来源的片猪肉)的质量指标应符合 GB/T 9959.1-2019(或最新标准)的相应技术要求。国家有定点屠宰、检验检疫要求的畜禽类品种,应来自于定点屠宰厂出品、有国家规定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及验讫印章(随每批次供货时按批次提供)。畜肉品须色泽鲜亮,不得提供病死猪牛羊肉,不得提供潴水、注水、含催长激素和瘦肉精等违法违规肉类,不得提供含槽头、有异味、变质腐烂、明显带有脓包的肉。禽肉类产品须肉面干净、保持新鲜,不得提供病死禽肉,不得提供有异味、注水、腐烂变质、含催长激素、冻肉等违规禽肉,禽肉脖子中的淋巴结、心肺、毛须剔干净;如有不含头、脚、屁股或内脏等特别要求的,供应商须按采购人具体要求组织配送。为确保供货品质,所有商品须采用装框方式配送、专用无纺布有效遮盖,框子须干净整洁、无异味。

2)所有畜禽必须出自专门的屠宰场地,屠宰场地须在方圆100公里的有效范围内。为保证食材配送安全可靠、及时有效,供应商须提供与生猪屠宰场所、牛羊屠宰场所或家禽屠宰场所签订的对应屠宰合作协议及屠宰合作场地的《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许可资料,若供应商自身具备相应屠宰资质及宰杀条件的,仅提供相应的屠宰资质资料,不再提供额外的屠宰合作相关协议资料。供应商日常配送畜禽肉类时必须同时向采购人提供当批次畜禽肉类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原件并提前将电子版检验检疫票据交采购人备案,提供的肉类检疫票据必须来自供应商备案的定点合作屠宰场所,且肉类检疫票据上标注的供应商名称、生产单位名称等信息必须与供应商备案的定点屠宰场所信息一致相符。供货期间,若供应商送货提交的随车检疫票据上标注的供应商名称、生产单位名称等信息与入库备案提交的定点屠宰场所不相符的,视供应商为未按约定要求送货,且经采购人核实确认仍无法及时提供有效完善的屠宰场所资质资料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相应供货合作并直接扣除其入库保证金。

3)供应商经营分割场地要求。须有供独立使用的分割场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所有肉类经营分割场地面积须满足采购人既定要求(其中猪肉场地原则上不小于200㎡、家禽肉类场地不小于100㎡、牛羊肉类场地不小于50㎡);场地须规范整洁、独立集中且不可分散,配备独立的办公场地及设施等;须有相应的经营分割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证明(场地应在采购人方圆50公里有效服务范围内)。

4)猪肉、家禽肉类供应商入库时须提供有效期内一定销量的业绩证明材料。入库时须提供与业务往来下游合作商签订的真实有效的相应肉类商品买卖协议复印件;入库时须提供与下游合作商签订的有效期内的肉类买卖协议(提供的协议控制在3家以内),并且提供的买卖协议在有效期一年内连续三个月的宰杀分割猪肉销售体量须达9万斤、有效期一年内连续三个月的宰杀禽肉销售体量须达4万斤,同时应附协议有效期内相应肉类销量证明(如相关业务往来结算依据、业务转款证明、发票佐证依据等)。

5)配送车辆及健康证明要求。供应商须具有专门的冷链配送车辆,冷链车辆必须在采购人处提前备案登记,日常配送商品时用备案指定车辆配送;须提供配送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

2.冻制品类相关要求

1)冻肉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 GB 2707-2016(或最新标准)的规定。包装箱不得有破损,包装上必须贴有 SC 标志编码,产品必须在保质期内、安全可追溯,所有产品质保有效期须在保质期范围内二分之一天数以上,超过二分之一天数以上的,采购人一律拒收,同时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甲方紧急退换到位。肉体冻实而且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过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监管合格的冷冻冷藏库。

3)供应商须具有专门的冷链配送车辆,冷链车辆必须在采购人处提前备案登记,日常配送商品时用备案指定车辆配送

4)送货时提供每批次配送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内部质检报告或合格证书等检验检疫证明,且同一产品单次到货生产批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

3.粮油等预装类相关要求

1)成品粮(大米、小麦粉或面粉)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 GB 2715-2016(或最新标准)的规定。其中:大米的质量指标根据客户要求进行配送,小麦粉(面粉)的质量指标原则上不低于 GB/T 1355-2021(或最新标准)的特制二等指标的技术要求。

(2)食用油原则上为非转基因食用植物油,食用油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 GB 2716-2018(或最新标准)的规定,其中:成品莱籽油的质量指标不低于 GB/T 1536-2004(或最新标准)的三级压榨成品菜籽油的技术要求。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GB2762-2022GB2761-2017 规定或国家卫生、食品安全最新标准,预包装原料必须为原公司(厂)生产的全新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质量标准、环保标准、技术参数和规格要求,并达到采购人对食材的要求,特殊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殊标准和规定。不得提供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严禁配送无标签标识或使用循环包装容器(周转桶)盛装的食用油。

3)供应商配送商品时须提供相应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批次检测报告,且同一产品单次到货生产批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所有产品有效期须在保质期范围内二分之一天数以上,否则采购人有权一律拒收,同时供应商须无条件配合甲方紧急退换到位。

4)入库供应商自身非生产厂家的,入库时须至少提供1个相应类别商品的来源渠道证明(授权销售或经销代理证明)及其厂家生产资质基本资料。

4.蛋类相关要求

(1)鲜蛋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GB 2749-2015(或最新标准)的规定,感官指标不低于国家有关食品质量标准的二级指标要求,应保证新鲜度。供应商配送的产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一周以上,且同一产品单次到货生产批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散装生鲜禽蛋应有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外地生鲜禽蛋应有其所在地农业部门的检疫(或检测)合格证明或检疫(或检测)验讫标识。产品品质应符合市场普遍行情,确保新鲜、清洁、无破损,外壳坚固完整,色泽自然有光泽;包装应采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的包装材料,采购人每次收货称重扣除内外包装及坏损重量后入库。

2)须提供对应合作厂家的禽蛋类产品来源渠道证明。供应商属生产厂家的,须提供厂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生产经营资质证明;供应商属非生产厂家的,须提供合作厂家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生产经营资质证明,且须具有厂家经销授权证明;日常配送的禽蛋类产品应来自供应商对应合作厂家。

3)散装禽蛋破损率应控制在合理有效范围以内(原则上破损率应在2%以内),采购人在禽蛋验收合格后扣除毛重、坏损量后按实计量入库。破损率不达标或坏损异常的,视为产品不合格,采购人有权拒收;为确保禽蛋品质,若因天气变化需要适时调整收货验货方式的,供应商须积极配合采购人对送至现场的禽蛋商品进行现场翻箱查验。

5.水产类相关要求

水产品的淡水鱼类、海水藻类、海鲜类的食品安全指标应分别符合 GB 2733-2015(或最新标准)、GB 19643-2016(或最新标准)的规定。

6.蔬果类相关要求

1)蔬菜水果食品安全指标应分别符合 GB23200.8-2016(或最新标准)的规定,确保蔬菜水果新鲜。

(2)每批次水果、蔬菜须符合农残检测要求。

3)所有水果采用装框方式配送,框子干净整洁、无异味。

7.干调类相关要求

产品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检验标准,品质应符合市场普遍行情,包装须完好无损、外观无霉变、无斑点、无杂质异物、无腐烂变质,有该物品独有的气味、无异味。预包装产品在质保期内、有SC标识。所有产品剩余有效期须在保质期二分之一天数以上,凭出厂合格证明与检验员章确认质量,具有对应产品合格的第三方检验报告和批次检测报告,且同一产品单次到货生产批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供应商配送的所有散装类商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按要求明确标明散货标识信息,如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8.副食类相关要求

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检验标准品质应符合市场普遍行情,包装完好无损、外观无霉变、无斑点、无杂质异物、无腐烂变质,有该物品独有的气味、无异味。预包装产品在质保期内、有SC标识。所有产品剩余有效期须在保质期二分之一天数以上,凭出厂合格证明与检验员章确认质量,具有对应产品合格的第三方检验报告和批次检测报告,且同一产品单次到货生产批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

9.面食、糕点类相关要求

(1)糕点、面包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 GB7099-2015(或最新标准)的规定,品质应符合市场普遍行情,产品须新鲜、色泽正常,在质保期内,干净无异味,无霉变、无生虫及其他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主要食品原料在质保期内;供应商配送时能提供相应产品的质检报告,单次到货同一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2个批次。

(2)面食(发酵类)必须是24小时内的产品,品质应符合市场普遍行情无异味、异物,面条(块)的食品安全生产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 LS/T3212-2021 的规定,产品品质应符合市场普遍行情,产品新鲜、色泽正常干净,无异味、无霉变、无生虫等现象。所有面食、面条类产品能提供主要原材料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供应商配送相应产品时须提供产品合格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及批次质检报告,且同一产品单次到货生产批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

10.日杂百货类相关要求

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外包装(若有)完好无破损,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日期,产品标准编号,生产许可、检验合格证明,规格型号等印刷标志应清晰美观、无脱色;产品具有明确质保期限的,须在有效质保期内,且产品剩余质保期须在二分之一天数以上;厂家提供产品质保、维修的,供应商须无偿向采购人提供相关售后服务,送货时应提供质保、维修等相关手续。

11.豆制品、魔芋类相关要求

产品须符合国家GB2712-2014(或最新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无国家禁止使用的增白剂和添加剂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产品品质应符合市场普遍行情,须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无异味,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新鲜无腐烂变质等问题,能提供对应产品合格的第三方检验报告和批次检测报告,且同一产品单次到货生产批次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

12.资质、资格要求

(1)畜禽肉类供应商根据第二条第(二)款第 1 项畜禽肉类相关要求,提供齐全的入库资料。

(2)对于畜禽肉类以外的其余商品类别,拟入库供应商除按第二条第(二)款满足分类要求外,还应满足其他有关要求:供应商是生产厂家的须提供商品货物的生产资质许可有关证明手续(如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供应商是非生产厂家的须根据其供货类别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有效期内的商品经营许可有关证明手续(销售初级农产品的供应商原则上可不提供其他许可证明);须提供相应配送人员健康证明(日杂百货、蔬果类除外);须提供相应配送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送货车辆正面照片及车辆使用证明(蔬菜类除外);具有满足生产条件或使用的独立经营场地及配套设施,须提供经营场地使用证明(蔬果类除外)。

(3)供应商提交的经营资质资格证明预期或有相应调整变更的,应在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明后及时主动向采购人备案。

13.应急预案要求

为有效确保采购人商品配送业务正常开展,食品类供应商须具有合理有效的《食品配送应急预案》《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蔬菜除外);非食品类供应商须具有合理有效的商品保障应急预案

入库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提交入库资料后,经采购人评估确认,在签订商品供货合同前,通知符合入围资格的供应商缴纳入库履约保证金。供应商根据对应的供货产品类别缴纳足额的入库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具体缴纳要求如下:


商品类别

入库履约保证金额度

2 万元

1、单个供应商拟入多个商品供应商库的,须按商品类别分别缴纳履约保证金(转账时需备注明确“入库保证金类别”);2、供应商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采购人财务管理部门领取转款收据、银行转款回单,转款收据和银行转款回单作为供应商履约保证金退还重要依据,由供应商自行妥善保管;3、采购人根据自身需求变化,可结合实际情况合理提高各类商品入库履约保证金额度。

面粉

0.2万元

食用粮油

4 万元

面食、糕点

0.2 万元

副食类

0.1万

干杂、调料

0.5 万元

蔬菜类

0.2 万元

水果类

0.5 万元

畜禽肉类

猪肉

20 万元

8 万元

禽肉

8 万元

蛋类

0.5万元

水产类(含海鲜)

0.5万元

日杂百货类

0.1万元

冻制品

2万元

豆制品、魔芋

0.5万元


1.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

对符合入库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与采购人签订正式的商品供货合同前,应通过银行公对公转账的方式将足额的入库履约保证金一次性转入采购人下列账户(转账时需备注入库保证金类别):

账户名称: 泸州江之阳配送有限公司

账户号码: 9200 0018 4225 9290

开户银行: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

2.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

2.1 供应商中途申请退出供应商库的,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书面退库申请且供应商履行完配送合同后,采购人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与供应商解除商品供货协议并无息退还相应商品入库履约保证金;

2.2 供应商违反采购人相关管理规定被列入采购人公司黑名单的,采购人在扣除相应违约金、终止配送协议后,剩余保证金(若有)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2.3 本公告有效期截止并履行完配送合同后,由采购人办理无息退还;

2.4 其它特殊情形。

3.履约保证金扣除情形

供应商在合同执行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采购人视情节有权直接扣除供应商部分或全部入库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对供应商作相应处罚,同时由供应商全权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责任,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采购费、人工费、运费等,供应商拒不接受相应处罚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

3.1 经采购人核实,供应商商品报价明显高于市场正常行情价,且供应商拒绝调低相应价格的;

3.2 供应商如未充分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本招标公告要求的;

3.3 供应商违反采购人日常管理有关要求,不服从管理的;

3.4 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报价通知后,有串通报价、弄虚作假的,供应商泄露采购人商业秘密(如供货价)、客户信息(如客户用餐量、采买食材情况)的;

3.5 供应商出现违反采购人供应商管理有关规定或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的其他情形。

4.履约保证金补缴

因供应商违反采购人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应商品类别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不足应缴纳额度的50%时,供应商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及时补缴足,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供应商对应商品报价和供货资格,直至保证金补缴后恢复报价、供货资格,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一律由供应商负责承担。

四、公告效力说明

本公告内容与供应商商品入库供货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作为采购人与供应商商品供货协议的组成部分,与商品供货协议相互补充说明。

、报价方式及供应商选取方式

(一)符合上述参选条件和参选要求的供应商,经采购人资格审查通过后可按要求签订入库供应合同,入围采购人相应商品供应商库,具备基本供货资格、商品报价资格。采购人将根据自身所需产品的不同类别,结合市场行情变化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库内供应商对大宗常用商品进行询价、报价、议价,其中生鲜类(蔬菜除外)商品原则上每半个月组织供应商询价、报价、议价,干调粮油类商品原则上每个月组织供应商询价、报价、议价,其余产品类别由采购人根据需求情况适时组织报价,且由采购人自主采买或零星采买的产品除外。

(二)供应商报价原则上包含原材料成本、配送成本、税费和合理利润等综合成本。采购人向入围供应商发出报价通知后,由各供应商按采购人要求自主报价,未按采购人具体要求报价的,经采购人确认后可视为无效报价。在一个采购报价周期内,采购人根据产品种类、日常需求用量、供应商供货保障能力等,同一商品类别综合择优至少确定 1 家或多家供应商。采购人根据不同产品种类,以供应商商品报价为主,综合产品品质、票证完整性、准确性、服务质量及售后应急处理能力、报价连续性等因素综合选定送货供应商。供应商管理与考核方式等,可在报名或签约时详细咨询了解。

六、合作终止说明

供应商在合同有效期内,凡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采购人均有权终止或解除与供应商的供货合作协议,并有权对供应商违反公司管理要求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罚,将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终止采购人与供应商、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所有商品供应合作。对于已产生的实质性影响,采购人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采购人及其客户造成相关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供应商须承担相应损失和责任。

(一)供应商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产品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且无法有效整改的;

(二)供应商频发类同供货问题且经3次以上整改仍未得到有效改善的;

(三)供应商产品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

(四)供应商日常报价不诚信的,如供应商之间串通报价、商品报价未随行就市、有意隐瞒商品市场行情价、不按商品报价送货等行为;

(五)供应商违反采购人保密管理要求或未尽到应有的保密管理义务,造成采购人商业秘密、客户关键信息等外泄(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采买单价、客户具体用餐量、采购下单情况等可能给我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所有相关信息),情节严重的;

(六)供应商违反采购人廉洁诚信管理要求或承诺,情节严重的;

(七)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出现重大舆情,严重影响采购人形象的;

(八)供应商申请终止合同的。如供应商因自身原因申请退出供应商库,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经采购人审核确认后生效,且供应商在合同终止前仍有继续履约的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均由供应商承担;

(九)因采购人生产经营需要,决定调整采购方式的;

(十)供应商违反采购人其他日常管理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其他采购须知

(一)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知晓并同意:针对部分采购量较少或距离较远的客户急需零星补货的情况,采购人可与定点零星采购供应商签署商品临时采购协议,由临时采购供应商在协议期内根据采购人要求临时向采购人提供有关商品的,不属于采购人违约。

(二)根据采购人商品需求情况,现诚邀具有一定规模蔬果等农产品基地的商家洽谈农产品合作事项,诚邀各类商品生产厂家洽谈厂商合作事项,详情面议。

(三)本公告期内,库内供应商退出本项目的,原则上采购人不再接受供应商再次入库申请。

、公告发布方式

本公告于即日起在威九国际78cm网站

http://www.xytzjt.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http://www.lzsggzy.com)等渠道进行公布。

入库报名

(一)报名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期间工作日内 8:30-12:00,14:30-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报名地点: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蓝安大道2号(华兴创业园内)

(三)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甘先生 15884783975

梅女士 15883053405

(五)入库报名资料详见各类商品入库资料一览表报名时提供

所有入库材料均须供应商鲜章并整理成册本项目不收取任何报名供应商报名资格不转让申请入库时每个商品类别必须分别提交一套入库报名资料,混交入库资料的申请视为无效


附件:泸州江之阳配送有限公司 2023年秋-2025年秋选取农副产品配送供应商公告









泸州江之阳配送有限公司

202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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